112.11.14.2014行政院認定警消著裙裝不合法」《時事題(型)》

落實性平/未來(2014年9月)不得強制女警穿裙裝(參;自由時報):行政院強調,為落實消除對婦女相關歧視規定,未來只能依「工作導向」規定穿著,不能再硬性規定女性穿裙裝,首波適用警察、消防、海關,未來計劃推行到各級學校,不再規定女學生只能穿裙子。
據了解,目前各警察機關實務上早已沒有硬性規定女警在夏季著裙裝,但因女警的禮服設計成裙裝,而根據《警察服制條例》規定,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都須穿禮服,這時就是裙裝了。。
[Regulation]

警察服制條例第5條(警察制服及標識)第1項規定: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Regulation]

台內警字第10808711993號令: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標識規定第6點~第8點規定:
六、女子警察禮服服式及標識如下:
(一)帽:藏青色,依下列規定製成之:
1.帽徽:高七公分、寬五點五公分,黑色盾形為底,中嵌警徽。
2.帽牆及帽簷:帽牆,前牆綴高三點二公分棗紅色絲邊;帽簷,簷面黑色,上繡金色嘉禾穗。帽簷金色嘉禾穗數與職務配階之胸章金線數一致。必要時,帽簷之帽飾,得採其他式樣。
3.帽絆:寬一點二公分,兩端各綴金色梅花形小號鈕扣ㄧ枚,以金線為之。
(二)外套:翻領式,藏青色,金色鈕扣;於雙袖袖口上邊六公分處鏽上胸章之章面式樣。
(三)襯衣:除右襟在上外,與男子警察禮服襯衣同。
(四)下裝:二片裙,藏青色,下擺加寬,後開明叉十六公分。
(五)鞋:皮鞋,黑色。
(六)襪:膚色長襪。
(七)領帶、領帶夾、手套、領章、臂章,與男子警察禮服同。
七、女子警察常服服式及標識如下:
(一)外套:夏季及冬季均為翻領對襟式,藏青色,金色鈕扣;襯衣,除右襟在上外,與男子警察禮服襯衣同,繫領帶。
(二)下裝:
1.夏季:採長褲或褲裙。長褲,藏青色,雙摺接腰,褲腳不翻邊;褲裙,藏青色,長短適度。
2.冬季:採長褲,與女子警察常服夏季長褲同。
(三)襪:膚色長襪、藏青色或黑色短襪。
(四)帽及鞋:與女子警察禮服同。
(五)領帶、領帶夾、褲帶、領章、胸章及臂章,與男子警察禮服同。
八、女子警察便服服式及標識如下:
(ㄧ)外套:立領夾克式,藏青色。
(二)上衣:分冬、夏二式,除右襟在上外,分別與男子警察便服同。
(三)帽、下裝、褲帶、胸章、臂章、鞋及襪,與男子警察便服同。服用便服時,得不扣上衣第一鈕扣。

112.11.3.「 《警察職權行使法20週年回顧與展望》《必考題(型)》

2023警政與警察法學學術研討會《警察職權行使法20週年回顧與展望》(主辦單位: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合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警政與警察法相關圓桌論壇):
宗旨與目的:警察職權行使法旨在將警察「臨檢」及其他相關執法職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意旨,予以明確規定其「查證身分之要件、程序及救濟」,並進而前瞻性立法明定其他相關職權的法律授權,以使警察職權發動時,更具有符合「法律保留」與「明確性」原則之法律授權規定,使之符合本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來達到警察法第二條「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的警察任務,以期政府職權發動與人民權利保障得以衡平。
警察職權行使法於民國92年6月25日公布施行迄今剛好20週年,確實已經對警察執法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帶來顯著進步,因而特別選本法施行20週年前夕,舉辦「警察職權行使法20週年回顧與展望學術研討會」,並進行相關警察執法實務與人權保障案例研究之研討,以使警察在執法時能更在執法效能與保障人權取得平衡。
[papes]

警察職權行使法施行20週年之回顧與展望(作者:中華警政研究學會)。

[papes] 警察職權行使法20周年系列論壇(1)—身分查證職權(作者:中華警政研究學會)

112.11.3.「 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後相關法制整備暨實務策進《必考題(型)》

2023警政與警察法學學術研討會《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後相關法制整備暨實務策進》(主辦單位: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合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刑事偵防協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中華警政研究學會—警政與警察法相關圓桌論壇):
前言:警械使用條例為我國警察人員執勤使用警械之準據,對於警察勤務之執行至關重要,亦影響民眾權益甚鉅。本條例最初係於 1933 年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另依 1953 年 6 月 15日公布施行之警察法第 9 條規定,使用警械乃警察法定職權之一。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5款則進一步規定,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故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即應依照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為之。
[papes]

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後相關法制整備暨實務策進(作者:中華警政研究學會)。

112.5.1.「警察法規」《必考題(型)》

112.4.19.通過之「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含立法說明)」。

112.4.19.通過之「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含立法說明)」。

109.9.20.「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