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1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必考題(型)》

112.5.25.行政院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亦即,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即起停止適用。

[模] C)▲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人民,何者有誤?( B)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B)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和國籍法之有關中華民國國民的定義並無牴觸(C)112.5.25.行政院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指出,「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即起停止適用(D)各級法院法官自112.5.25.起,應不要再引用法務部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內容「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作者自行設計)

[令]

112.5.25.行政院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全文

[參]

雅虎新聞:https://tw.news.yahoo.com/陸男被電死判國賠-政院-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即起停止適用-105232345.html